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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授予專利權堅持先申請原則是合理的嗎?

一、在我國授予專利權堅持先申請原則是合理的嗎?

在我國授予專利權堅持先申請原則是合理的嗎?

是合理的。專利權在先申請原則是“先發明原則”的對稱。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的原則。同樣內容的發明創造,在一國領土範圍內只能授予一個專利權,或者給予發明在先的人,或者給予申請在先的人,多數國家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授與申請在先的人。

二、專利權的權利主體內容是什麼?

1、專利權主體的概念

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享有專利法規定的權利並同時承擔對應義務的人。在我國,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申請或受讓專利,成爲專利權的主體。應當注意到,專利權的主體不等於專利的發明人、申請人。

2、合作發明的專利權人

合作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爲完成專利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合作發明又稱共同發明,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協議另有規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由合作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共同享有。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爲專利權人。

3、委託發明的專利權人

委託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爲完成專利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發明是指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由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被委託人享有。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被委託人爲專利權人。如果雙方在委託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的歸屬則依約定。

4、職務發明的專利權人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爲發明人所在單位。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5、其他有權行使專利權的主體

這些主體包括專利權人的繼承人、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等等。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無權獨立行使專利權,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有獨立的訴權,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放棄申請權利的情況下有獨立的訴權。

我國公民或者法人所擁有的發明項目想要獲得專利權的是必須要按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和流程進行申請登記的,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發明人同時對一個專利進行申請的,那麼先申請專利權的當事人將會優先獲得專利權,這是合理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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