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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複審有什麼期限限制

專利複審的期限限制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爲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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