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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知識產權收益權利歸誰?

一、職務發明知識產權收益權利歸誰?

職務發明知識產權收益權利歸誰?

職務發明知識產權收益權利歸單位所有。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非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發明人、設計人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條件,但與單位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了歸屬發明人、設計人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歸屬發明人、設計人。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二、非職務發明專利權

對於非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爲共同發明或共同設計人。

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在進行發明創造的時候,它是分爲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兩者的區別界限點就是是否利用了單位的一些物質條件,或者是是否接受單位的委託所進行的一些發明創造,而獲得的專利的歸屬權也是完全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