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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和追索有什麼區別?

一、追償和追索有什麼區別?

追償和追索有什麼區別?

即追償權和追索權的區別:權利主體不一樣,前者保證人,後者票據持有人(債權人);適用範圍不一樣,前者債務擔保,後者票據流通

追償權是指保證人替債務人還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追索權是指在金融活動和票據流透過程中,票據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向票據的背書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權利。

追償權,從在字面看就知道是追究補償的權利啊。還有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在行使之前僅僅是一種可能,只有在專屬於有追償權的人主張的時候才產生實體的法律意義,因而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這種權利基於一定的基礎法律關係而產生,專屬於一定的民事主體。

二、欠債人不還申請法院執行也不還怎麼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所載明的給付金錢的義務,債權人有權依法向下達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局會依法傳喚債務人,並要求其出具財產清單,並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指揮系統”之中查找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線索,發現對方的不動產,會立即予以查封,用於執行生效判決。

如果對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被法院認定爲情節嚴重的,會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追究“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之刑責

如果並未達到追究刑責的標準,對方不積極履行判決,法官會給其姓名、證件號碼輸入“被執行失信人黑名單”,對其的高消費、貸款等方面造成嚴重不利影響,以此來迫使對方積極履行生效判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追償和追索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權利,對於此權利在實施時也要確定自己是否符合條件,前者是屬於保證人的權利,而對於後者是屬於債權人的權利, 一般在實施時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如果處理不好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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