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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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訴訟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能夠引起必要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有:

必要共同訴訟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爲共同訴訟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爲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爲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覈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爲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爲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爲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爲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爲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爲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爲被告。

綜上所述,必要共同訴訟人就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的兩個人以上對於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爲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時,可以認定爲共同原告,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爲是由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共同作出的,可以認定爲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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