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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任審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一、獨任審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獨任審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獨任庭是獨任制審判,即由一人開庭審判的法庭組織形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獨任庭審判以下幾種案件:

1、第一審的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

2、第一審的簡單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非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進行;在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二、民事訴訟合議庭組成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三、法院採取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綜上所述,法院審判可以有一人審理或者組成合議庭審理,獨任審理適用於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中,僅針對輕微刑事案件、一審中的自訴案件及簡單採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等。對於獨任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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