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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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強制執行申請人死亡?

一、如果強制執行申請人死亡?

如果強制執行申請人死亡?

強制執行時申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有: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爲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複印件。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託代爲申請強制執行的,一併提供委託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複印件兩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上仲裁機關關於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原件一份;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附上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以及證據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採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複印件一份。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條件,對於申請人死亡的,是需要根據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中止處理的,但後期如果符合執行的條件,那麼還是需要恢復執行有關事項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