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法院立案後多久通知調解
一、朝陽法院立案後多久通知調解?
調解,應當在開庭後進行;至於何時開庭,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二條 庭審調解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民事案件法院調解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調解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調解組織形式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協助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不製作調解書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失敗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如上所述,法院立案後的下個環節是通知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而不是直接通知原被告參與調解,人民法院不可能在案件還沒有審理清楚的情況下,隨便對原被告進行調解,開庭以後調解的時間是法庭辯論終結後,如果調解失敗,法院要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