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監督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1、執行裁定、決定違法
例如裁定追加、變更被執行人錯誤;執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與執行依據不符等。
2、執行行爲存在違法情形
調查、搜查違法;保管、使用被執行財產違法;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將被執行人財產交付給申請執行人等。
3、不履行或怠於履行職責
不受理執行申請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對已經受理的執行案件不依法作出執行裁定;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4、執行人員存在違法行爲
執行人員違反迴避規定;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執行失職、執行濫用職權等行爲等。
二、檢察機關實行監督的方式
1、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人民檢察院對申請案件進行審查,認爲人民法院行使執行裁決權、執行實施權存在違法情形或不履行、怠於履行執行職責的,應當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2、作出不支援監督申請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申請案件進行審查,認爲民事執行活動不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作出不支援監督申請決定。
3、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執行人員在執行活動中存在違法犯罪線索的,移送本院控告檢察部門處理。
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被執行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且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處理。
4、作出終結審查決定
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終結審查決定。
三、檢察院不受理監督申請的情況
1、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2、申請監督事項已由人民法院受理並正在處理的,但人民法院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的除外;
3、人民檢察院對監督申請作出過審查處理決定,沒有新的證據和理由再次提出監督申請的;
4、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在遇到以上的情況的時候應該及時的向檢察院申請民事執行監督,檢察院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會對強制執行進行監督防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隱瞞或者是轉讓行爲。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案件關係人都可以申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