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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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等律師執業迴避的情形有什麼?

一、公安部、司法部等律師執業迴避的情形有什麼?

公安部、司法部等律師執業迴避的情形有什麼?

(1)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3)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4)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託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5)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來的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告知委託人利益衝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後果,由委託人決定是否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

二、律師的執業資格有什麼?

1、律師必須透過考試或考覈,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稱“公民代理”、“黑律師”,而不能叫作律師。

2、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就還不能被稱爲律師。

3、律師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託律師代爲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個人的干預。

律師並不是迴避制度的適用對象,但是對於同一個案件來說,律師是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就需要遵循迴避政策,律師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