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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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解除保全的程序是什麼?

財產解除保全的程序是什麼?

一、財產解除保全的程序是什麼?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爲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

(一)銀行帳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二)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複印件;

(三)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四)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五)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六)其他財產性權利。

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訴訟保全的解除方法是什麼?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一)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二)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於控制和便於執行爲標準。

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三)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三、交通事故財產保全怎樣解除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一)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起訴的;

(三)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解除財產保全需要當事人像法院進行申請,或者也可以財產保全時間到了之後自動就解除了,所以怎麼解除保全視情形而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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