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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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決幾天執行完畢?

一、行政判決幾天執行完畢?

行政判決幾天執行完畢?

行政判決幾天執行完畢,法律中沒有作出限制規定。行政判決書生效後,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而行政訴訟一審判決送達15日後不起訴的,就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二、行政訴訟立案材料是什麼?

1、提交起訴書正本一份,並按被告行政機關的數目提供相應的副本。

2、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原告爲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複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覆印件;

原告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或社會法人登記證,同時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加蓋公章)。

3、受委託代爲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繫電話。

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複印件。

4、證明行政法律關係存在的材料,如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書等。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應當提交複議機關的決定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證明。

6、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爲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行政方面的法律規定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說明的,比如說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發生矛盾糾紛,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的請求,然而行政訴訟一旦作出之後,那麼就必審是需要按照生效的判決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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