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罵人侮辱罪怎麼判?
一、一般罵人侮辱罪怎麼判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他人進行公然辱罵構成刑事犯罪的,對犯罪分子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故意辱罵誹謗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必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散佈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語散佈和文字散佈;
(二)誹謗行爲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
(三)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如果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四)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
三、侮辱罪與誹謗罪區別有哪些
侮辱罪與誹謗罪區別:
1、誹謗罪必須有捏造並散佈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爲,侮辱罪不要求是虛假事實;
2、誹謗罪的方式爲口頭或者文字,侮辱罪的方法是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3、誹謗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侮辱罪是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要有本人親自向法院起訴,這樣才能對案件進行處理,公然辱罵他人只有造成嚴重的影響纔會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未構成犯罪的也會按治安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其目的也是爲了讓違法者爲自己的錯誤承擔一切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