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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無法履行能否解除?

轉讓合同無法履行能否解除?

一、轉讓合同無法履行能否解除

轉讓合同無法履行,屬於履行不能時,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二、轉讓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三、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包括有哪些

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包括:

1、通知,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2、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依法主張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合同在一方不能履行的情況之下,另一方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這種行爲不會認定爲違約,但在行使解除權時一定要在合理的期限之內通知對方,如果因合同產生糾紛的,那麼另一方是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通知對方,這樣都是可以達到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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