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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二審申請管轄權轉移嗎?

一、可以在二審申請管轄權轉移嗎?

可以在二審申請管轄權轉移嗎?

不可以,因爲進行二審的案件只是因爲當事人或者是人民檢察院認爲一審的裁判有誤、認定事實有誤等提出抗訴而進行再次審理,對於案件的管轄權並不存在異議

二、管轄權轉移的條件是什麼?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爲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爲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具備的主要條件:

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

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三、管轄權轉移的情形有哪些?

(一)提審和報請所謂提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權決定由本院審理。

報請,是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所謂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於本院審理,如一方當事人是受訴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的案件。

(二)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所謂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將依法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上級人民法院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不得推託,必須審理。但由於這種做法實質上降低了審級,有違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以只能作爲例外,用於特殊情形,民事訴訟法對此做了嚴格限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將自己的案件交由下級法院的,首先要得到受案法院的上級法院的批准。

進行管轄權轉移的需要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於案件有管轄權,但是由於案件涉及的標的數額較大或者是案件存在其他複雜情形而致使受理法院審理有困難的,就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進行案件管轄權的轉移,這不僅是對案件的移送還是對管轄權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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