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

當前位置 /首頁/訴訟仲裁/訴訟管轄/列表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是什麼?

【爲您推薦】平武縣律師 寶安區律師 蒲江律師 兗州市律師 赫山區律師 象山縣律師 上饒縣律師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分爲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其中一審程序中有細分爲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按照規定,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內出具裁決結果。也不是所有案子都可以採用簡易程序的,那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是什麼?我們透過以下文字做個詳細的瞭解。

一、什麼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是什麼?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爲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爲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爲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消極條件有哪些?

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是以往全國資格考試的考查重點,《簡易程序規定》在《若干意見》的基礎上對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進一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簡易程序規定》第l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起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爲,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並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爲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衆多的。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衆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爲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屬於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因此,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5、人民法院認爲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由此可見,在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通常由基礎法院完成,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於哪些爭議不大、案情簡單的民事案件。並且簡易程序只能在一審中運用,二審中則沒有這個說法。對於一些發回重審的、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是不能採用簡易程序的。透過上文,小編介紹了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對我們認識民事訴訟程序有一定幫助。

TAG標籤: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