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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二審證據提交的時間限制

一、二審證據提交的標準

民事訴訟二審證據提交的時間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二、二審證據提交的時間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三、證據的種類

上訴人上訴時應隨狀提供有關的證據。證據有以下七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覈對無異議後加以註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四、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

1、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覈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2、經過審理,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3、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爲撤銷。

民事訴訟二審證據提交的時間應在二審開庭審理之前或者審理中,如果二審不需要法院開庭審理的,應在法院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二審提交的證據應爲新證據,它是一審判決結束之後發現的或者二審法院調取的證據。無論是原告或者被告,無論是否有舉證責任,都應儘量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可以大大的增加自己勝訴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