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擔保費用由誰繳納
一、訴前保全擔保費用由誰繳納
由申請人預交,由法院判決敗訴方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準備材料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訴前財產保全需向法院提交的資料有: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法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 印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是自然人的,打 印常住人口資訊表,如被告爲夫妻,需證明夫妻關係;
5、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
6、律師事務所函;
7、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8、擔保函;
9、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10、擔保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而沒有爭議、沒有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也沒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的證明,原件;
11、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等。
訴前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享有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有如下重要作用:
1、訴前財產保全的特點是能及時有效地防止義務人轉移、隱匿、揮霍其財產。由於被申請人的財產處於查封、扣押、凍結狀態,其想要逃避法律義務已成爲不可能。因此,其往往會主動與申請人協商解決糾紛。實踐證明,大量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都在訴訟前或訴訟中以和解方式得到了解決,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2、由於被申請人的財產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當即可直接執行這部分財產,及時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使申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
申請訴前保全的話,首先是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資料以及申請書,同時需要繳納擔保的費用,其後再由法院進行訴前的保全。在法院進行判決以後,再由敗訴的一方來繳納保全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