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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解釋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時效解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時效解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時效解釋規定是明確了哪些情況是不能夠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比如說形成權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三、哪些訴訟請求不適用時效規定?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在當下的社會涉及到民事訴訟方面的一些情況必然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通常狀況之下,民事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時間,如果已經超過了這個時間的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仍然是可以的,只不過說申訴權不受到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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