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轄案件移送書範本的格式是什麼
( )案移送[ ] 號
________:
______________一案,經初步調查,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移送你單位處理。案件處理結果請函告我局
附件:案情簡介及關材料______件。
(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文書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被移送單位,第三聯備查。
二、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爲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民事訴訟法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其實大家瞭解管轄權移送書的格式也沒有什麼作用,因爲這種文書是兩個人民法院之間相互傳遞的,就類似於民事判決書,這種法律文書在整個訴訟活動中原被告雙方是看不到的。當事人還是積極的關注一下案件移送管轄以後的處理方法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