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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別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1.立案手續辦理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爲後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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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調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強制適用這種複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不同:普通程序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爲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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