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訴訟時效屆滿還可以起訴嗎?
訴訟時效屆滿後可以起訴,起訴和訴訟時效無關,訴訟時效屆滿造成的法律後果是:
1、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2、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審查認爲沒有正當理由而時效已過的話,就不能判債權人勝訴。
3、訴訟時效屆滿後,如果債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該債務履行有效。
三、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對象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爲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爲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
設定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定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4、期間和計算不同。
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
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由此可見,其實造成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比較多,正常情況下,在本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權利人不可能沒有任何維權行爲,如果訴訟時效進行的整個過程中,權利人沒有任何維權行爲,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