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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鬥毆武器的認定是什麼

一、街頭鬥毆武器的認定是什麼?

街頭鬥毆武器的認定是什麼

對於何爲“持械聚衆鬥毆”,《刑法罪名精釋(第四版)》認爲,“主要是指參加聚衆鬥毆的人員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種槍支武器進行鬥毆”的情形。這是司法實踐中最權威的觀點。該觀點強調,

一是必須實際使用;

二是限於棍棒、刀具以及各種槍支武器,至於是爲什麼限於以上器械,有沒有相關的判斷標準,則沒有給出理由。至於是事先準備的,還是現場隨手拾取的,則沒有提及。

《刑法分則實務研究(第五版)》在這個問題上的見解是“用隨身攜帶的兇器毆鬥,或者利用毆鬥現場原有器物毆鬥。這裏所說的兇器是指足以造成傷亡的危險器械。”根據該觀點,在實際使用上與前述觀點沒有區別,但是對於“械”的界定沒有具體限制,只要是“足以造成傷亡的危險器械”都可以,而且是不限於攜帶,也包括現場利用。

《百罪通論》雖未對“械”作出明確界定,但明確提出“行爲人在聚衆鬥毆過程中從對方手中奪得器械而使用或者在鬥毆的現場隨手找到器械而使用,都不能認定爲持械,因爲這裏行爲人缺乏持械鬥毆的故意。”這一點有別於《刑法分則實務研究》的觀點。

二、持械聚衆鬥毆致輕微傷如何處罰?

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按照上述規定持械聚衆鬥毆應該會有可能被判刑。如果是致人重傷、死亡那就不叫聚衆鬥毆了叫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

有些街頭鬥毆的羣體,可能只是看到部分人員手中持有武器,但是在整個打架鬥毆過程中當事人並未真正的使用,這並不能構成持械鬥毆。根據實際經驗的話,肯定持械鬥毆對當事人的人身侵權造成的影響更大一些,即發現對方手中持有武器,應該及時的報警,而不是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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