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當前位置 /首頁/訴訟仲裁/治安管理/列表

關於審理聚衆鬥毆案件的規定有什麼?

一、關於審理聚衆鬥毆案件的規定有什麼?

關於審理聚衆鬥毆案件的規定有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衆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爲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爲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衆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衆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爲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爲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衆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衆鬥毆犯罪的行爲人。對於參加聚衆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援,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二、什麼情況算聚衆鬥毆行爲?

聚衆鬥毆是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衆鬥毆行爲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衆鬥毆的;

2.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衆鬥毆的。

三、聚衆鬥毆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1、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以及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5%以下;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視爲自動投案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5%以下;

2、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3、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損失數額、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積極賠償的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審理聚衆鬥毆案件時需要依據《刑法》,聚衆鬥毆行爲是指聚集多人,相互毆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該行爲侵犯的不是某個特定的個人或特定的財物,而是社會公共秩序。對於該行爲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的積極參與者會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TAG標籤:審理 案件 聚衆鬥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