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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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防疫法律法規的行爲有哪些?

1、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爲。拒不執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發佈的防控措施的;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的;拒不配合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街道辦事處(片區管委會)、社區、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採取的體溫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不配合防疫法律法規的行爲有哪些?

2、拒不配合隔離措施的行爲。從疫情重點地區或者內地返疆的人員,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觸的人員,不按規定主動登記報告,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的;拒絕執行相關檢測、居家隔離觀察、集中隔離觀察、隔離治療措施的。

3、暴力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爲。侮辱、威脅、恐嚇、毆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故意毀壞醫務人員防護服、護目鏡、口罩相關防護裝備等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在醫療機構聚衆滋事、起鬨鬧事、無事生非等擾亂醫療秩序的。

4、故意傳播疾病的行爲。明知已經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已有發熱、咳嗽等疑似症狀,仍故意出入公共場所的;隱瞞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患病情況,仍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

5、哄擡物價的行爲。哄擡防疫藥品以及口罩、防護服、護目鏡、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價格的;哄擡糧、油、肉、蔬等民生商品價格的;大量囤貨,高價銷售以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6、製假售假的行爲。製造、銷售假冒僞劣防疫藥品的;製造、銷售假冒僞劣口罩、防護服、護目鏡、消毒液等防控產品的;生產、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產品的。

7、造謠傳謠的行爲。編造虛假疫情資訊,散佈疫情謠言,謊報疫情的;編造虛假疫情防控措施,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明知是虛假資訊,仍透過微信、短信、網絡等途徑故意傳播的。

8、利用疫情詐騙的行爲。透過電話、短信、微信、微博、網絡平臺等電信網絡途徑,以銷售疫情防控產品、募集捐贈物資、在線診斷等方式進行詐騙的。

9、出售販賣野生動物的行爲。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10、其他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爲。

阻止疫情蔓延,既是每個公民理所當然和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又是《刑法》等法律明確要求公民遵守的法律制度,違反防疫規定按照法律條文涉嫌違法犯罪要受到有期徒刑等刑罰的處罰。疫情成果難能可貴,每個人都要重視和捍衛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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