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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治安案件的案由是什麼

“打架鬥毆”不是法定的案由或罪名,僅是口頭說法,不屬於法律術語。如果有人打架,可能涉及下列案由或罪名:

打架鬥毆治安案件的案由是什麼

一、毆打他人案由

通常是單方面行爲,一方打另一方,特指是違法行爲,也有相互行爲的。毆打他人是行爲犯,不需要傷害後果,或者雖然有輕微的傷害後果,但是當事人放棄傷情鑑定的。比如毆打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即便沒有傷害後果,調解不成也要受到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二、故意傷害的案由或罪名

有雙方面行爲,也有單方面行爲。即只有一方傷害另一方也有互相毆打的行爲。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指以毆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爲,如使用機械撞擊、電擊和放射性物質、激光等方法實施傷害。不論採用什麼樣的手段,都必須是以外力直接作用於他人的身體組織和器官,致使他人身體組織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壞。構成輕微傷的是治安案件,構成輕傷害以上的爲刑事案件。行爲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傷害他人身體即便造成輕微傷或輕傷害(重傷害以上視情決定)的行爲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或犯罪行爲,不應予以治安管理或刑事處罰。

三、尋釁滋事的案由或罪名

無事生非,雙方之間沒有矛盾糾紛,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或犯罪。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情節不惡劣,影響不大的構成違法。

四、聚衆鬥毆的罪名

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3人以上,成幫給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衆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衆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爲侵犯了公共秩序。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具體的認定還有很多要素,這裏只作簡單的介紹。

打架鬥毆的案由,常見的有尋釁滋事,毆打他人以及聚衆鬥毆等等,具體根據案情來進行判斷,需要定位什麼樣的案由,因爲打架鬥毆不是屬於法定意義上的按鈕,只是屬於一種口頭上的說法。所以在寫案由的時候,需要更加的規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