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當前位置 /首頁/訴訟仲裁/治安管理/列表

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打架後多長時間報警

其實言語刻薄,說話做事都不給別人留有餘地的這些人就很容易被別人給打了的,當然對方打人的這種做法肯定也違法了,但是被打的這一方可能也就是想到自己被打的原因當時沒有馬上的報警。事後越想越生氣纔會開始關心打架後多長時間報警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這個問題。

打架後多長時間報警 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打架後多長時間報警?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所以一年內須起訴報警有效。

二、打架案件受理以後怎麼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行爲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爲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爲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爲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爲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爲,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爲.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爲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爲,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我們在打架以後報警除了要追方打自己的這個人的法律責任以外,肯定是要求對自己造成的傷害進行賠償的,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當中規定的因爲身體上受到的損害要求打自己的這個人進行賠償的訴訟有效期是一年之內,但是對於報警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一般當時不報警已經過了一段時間再去報警的話就很難維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