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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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是怎樣的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有行政拘留,在存在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之日,公檢法機關窮盡所有法律程序,適用完畢所有法定期間,可以將犯罪嫌疑人羈押一年零六個半月。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決定執行;逮捕由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公檢法都有權力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警察限制人身自由有以下方式

1)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2)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視居住:期限最長爲6個月;

4)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日;

5)逮捕:通常持續到判決生效之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扣押、扣留、臨時查封、查封、先行登記儲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等強制措施。

新《規定》明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透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不管是羈押還是逮捕或者是批捕的,一定要符合國家法定的時間,如果超過法定的時間,那麼執法人員也是屬於違法行爲,犯罪人在知道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進行起訴,並且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具體還是依照個人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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