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能否延長?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能否延長?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可以延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審理期限到期後,還沒有審理完畢,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得到本院院長的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但是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個月。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百五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後,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個月。
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需要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審判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