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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海事海商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我國的海事法院就是專門用來解決海上海事糾紛的,正是因爲如此,所以才導致生活當中我國有些公民,因爲海上運輸發生糾紛以後,會覺得所有的海事海上糾紛都是由專門的海事法院來管轄的。針對這一問題,如果有需要的話,大家可以在以下的文章當中,跟隨本站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一下,在我國海事海商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在我國海事海商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一、在我國海事海商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如果案件是關於海事侵權或海事合同糾紛的案件,那麼這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但是如果案件經過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由中級法院管轄,那麼這些案件就要交給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管轄權的轉移。

二、海事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船員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而失蹤,在海上人身傷亡索賠案件中時有發生。但失蹤不是死亡,不能產生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後果,因此在船員失蹤時,船員家屬並不能以船員死亡向造成事故的船東或其他加害人索賠,其權利處於不穩定狀態。

在實踐中,意外事故後的船員失蹤,絕大多數情況下船員沒有生還可能。船員家屬的權利長期不能主張,不利於船員家屬合法權益的及時實現,更由於船員家屬無法及時行使權利,一旦船東或加害人的財產狀況發生惡化,將致其索賠無着,對船員家屬極不公平。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現在《民法典》的規定使得意外事件的失蹤人宣告死亡的二年時間的限制被突破,使得容易遭受意外事故的船員家屬的權利能及時得到主張。

在該規定中仍然存在疑問的是有權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的“有關機關”是誰?這個可能要透過將來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可以想見的是,在未來的海事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海事事故的調查機構—海事局將是適格的“有關機關”。

如果海上意外事故發生在我國有關機關可以管轄的海域之外,則有權調查事故的境外機構或出於公益目的調查事故的民間組織也可以被認定爲“有關機關”,倒是目前一律由公安部門來認定失蹤者的做法可以休已。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因爲海事侵權或者海事合同而引發的糾紛,都是由專門的海事法院來管轄的,不過因爲引發海事糾紛的原因是各種各樣的,有些情況比較複雜的話也可以將案件移交到中級人民法院來管轄。所以說,在我國海事海商糾紛是專屬管轄嗎這一問題,也不是絕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