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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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資訊網絡罪量刑標準

1、利用資訊網絡實施下列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利用資訊網絡罪量刑標準

(1)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的;

(2)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

(3)爲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資訊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3、有以上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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