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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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隱瞞境外存款罪的認定

隱瞞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來源的違法性爲構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屬於規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繼承的財產等。因爲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則是針對境外存款的監督,而不在於追究其財產來源是否有過錯。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否則不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屬於結果犯,必須具備隱瞞不報境外存款,且數額較大的事實才能構成犯罪。因此,從犯罪形態看,這種犯罪只有既遂,沒有未遂。

2、注意區分一罪與數罪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貪污、受賄後,將贓款轉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銀行的行爲,法律已明確規定爲犯罪。所以,如查明行爲人已構成貪污罪或受賄罪,又將贓款偷偷轉移存入境外,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對確實查不出犯罪來源的“存款”,可只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的境外存款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則應以臣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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