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持械劫獄罪 普法法律網 危害公共安全罪 1.8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 暴動越獄或者聚衆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TAG標籤:聚衆 劫獄 持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