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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怎麼納税?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一次性補償金,對於這個補償金而言,要是符合國家納税標準的話同樣也是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税的。究竟一次性補償金如何納税呢?請閲讀下文了解。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怎麼納税?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怎麼納税?

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税。

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

由於一次性補償金不屬於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因此不少人都以為是不用納税的。其實,並不是所有的一次性補償金都需要納税,只有那些補償金數額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外的,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更多一次性補償金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你上本站網站諮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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