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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在税務方面

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在税務方面,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税務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税務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税務機關(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税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那麼,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有哪些呢?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六)税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税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税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税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

(八)税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税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納税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納税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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