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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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補差額證據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都知道的工傷,是可以得到賠償的,對於工傷,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繳納工傷保險的費用,如果説因為用人單位在繳納保險的時候少繳納了,那麼員工工傷之後,拿到的賠償金就會減少,這對於員工來説,是非常不利的。那麼工傷待遇補差額證據的內容是怎麼樣的呢?

工傷待遇補差額證據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工傷待遇補差額證據

工傷職工主張傷殘補助金差額補足,關鍵在於提交差額證據。

用人單位瞞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十級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於應當享受的標準的,工傷職工向用人單位主張補足差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關鍵在於提交差額證據。

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六條規定,工傷職工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交證據。雖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提供掌握的證據承擔不利後果,但用人單位僅提供部分證據工傷職工不能證明用人單位掌握有其它證據的不受此限。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58條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待遇補差額證據這個證據就需要勞動者自己去搜集,所有的都是要依靠證據説話的,如果我們的工傷保險,因為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的繳納,導致工傷發生之後,得到的賠償金減少,一定要利用法律的方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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