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合同詐騙罪有其司法解釋,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中有多種欺騙手段,你知道有哪些嗎?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具有不同情形的合同詐騙,你瞭解嗎?如何通過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確切的瞭解合同詐騙罪這一罪行,下面本站為您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 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生活中工作需要簽訂許許多多的合同,為了防止上當受騙,我們需要了解合同詐騙罪這一罪行,而通過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來了解這一犯罪罪行是一個有效的辦法。本文便是對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的闡述,希望有助於您的瞭解。如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