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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判拘役緩刑誰執行?

一、 犯罪嫌疑人被判拘役緩刑誰執行?

犯罪嫌疑人被判拘役緩刑誰執行?

犯罪嫌疑人被判拘役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

拘役是自由刑的一種,而緩刑是與判處實刑相區別的執行方式。拘役也可以被緩刑,但是緩刑不一定是拘役,緩刑可以適用於有期徒刑等。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二、拘役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也就是就,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被判刑後,就會被開除,而不一定是實刑,也包括緩刑。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相銜接。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拘役的特點,使刑罰體系更為連貫和嚴密。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總的來説,拘役是刑罰的一種,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的一種,那麼公職人員被判拘役緩刑的是要被開除公職的。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被法院判定後,應當根據判決結果來服刑處理,對於拘役後適用於緩刑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來履行各項義務,並且不得私自離開當地,具體情況可以向公安機關諮詢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