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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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退還非法所得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主動退還非法所得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一、主動退還非法所得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法院可以適當從輕判刑的。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違法所得退還一般不能免刑,但是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比例。

二、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1、適用範圍、條件。

可以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案件僅有兩類:貪污賄賂重大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動重大犯罪案件,其他案件不適用該程序。在上述兩類案件,也不是毫無條件地適用還必須要滿足以下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後不能歸案的,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上述案件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檢察院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請,依法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至於何為重大犯罪案件,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或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這裏採用兩個標準,一是量刑幅度,二是案件影響力。

2、沒收違法所得的財產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下列財產屬於應當予以沒收的財產:

(1)違法所得:實施犯罪行為取得的財產及其孽息,如貪污、受賄所得等。

(2)涉案其他財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為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應當予以沒收的涉案其他財產。違禁品如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之表述,即是將該類財物嚴格限定於供犯罪所用且系本人所有的物品。雖是供犯罪所用,但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財物的,不在本程序規定的沒收之列。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為預謀、策劃犯罪的聚集點時,該房產將來即可能會作為涉案其他財產被依法沒收。

對於贓款去向雖然不能反映犯罪人的主觀故意,但卻反映行為人的犯罪動機,行為人處分贓款的方式影響對其進行量刑,贓款用途不同決定不同的處罰。如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的確事後將贓款用於公務,可以作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