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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開設網絡賭場罪怎麼判?

重罪開設網絡賭場罪怎麼判?

一、重罪開設網絡賭場罪怎麼判?

1、構成開設網絡賭場罪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二、開設賭場罪屬於什麼犯罪種類?

1、開設賭場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擾亂公共秩序罪

開設賭場罪被放置在《刑法》第六章,而《刑法》第六章是關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量刑標準的規定。《刑法》第六章第一節則是關於擾亂公共秩序罪處罰標準的規定。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三、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為同時滿足開設賭場罪的主觀、主體、客觀、客體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温牀,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營利包括兩種方式:其一是開設賭場者不直接參加賭博,以收取場地、用具使用費或抽頭獲利;其二是開設賭場直接參加賭博,如設置遊戲機、吃角子老虎等賭博機器或者僱用人員與顧客賭博。只有“開設賭場”的人,即賭場老闆或合夥開辦經營賭場者才應構成犯罪,普通僱員不屬於開設賭場的人。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説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法院審理賭場開設案件之後,如果認為檢察院等提交的證據,足以認為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了,開設賭場者一般會被判處刑事處罰。對重罪開設網絡賭場罪怎麼判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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