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期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有哪些?
一、偵查期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有哪些
1、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4、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的注意事項
(一)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四)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
三、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要提交什麼材料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關證件:
(一)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複印件;
(二)授權委託書;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會見自己的當事人,但前提一定要遵守規定,而且還需要獲得執法人員的認可,執法人員在按排雙方會見時,一般是不能超過四十八小時的,律師在在會見之前也需要提供本人的律師工作證件還有委託書,這樣才能會見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