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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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淫穢物品罪的未遂情況有哪些?

販賣淫穢物品罪的未遂情況有哪些?

販賣淫穢物品罪的未遂情況有哪些?

“淫穢物品”在社會上載播後才能對公眾身心健康和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並無具體、有形、可衡量的損害後果。因此,出於牟利目的對淫穢物品的買賣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損害。據此,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屬於行為犯,但行為犯中的犯罪行為並不是一着手實行即告完成。有的行為犯,犯罪行為有一個實行過程,通常需要達到一定階段(或者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

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中的“販賣”本義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對於不同的”販賣“行為認定既遂時,應當考慮所處的階段(或者程度)。

行為人在販賣淫穢物品過程中,即使實施了購買、付款、取貨的行為,只要尚未驗貨和取到貨物(即:還沒有實際佔有),犯罪行為就沒有達到既遂狀態。如果行為人取貨時,公安人員已經掌握了犯罪線索,並蹲點守候的,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根本就不能得逞,行為人更構不成既遂。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第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3.實施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針對於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相關罪行的具體定義,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指出來,具體要根據實際的相關案件來進行判斷,而一般公安機關以及相關單位在認定該向犯罪行為時,是通過是否造成大範圍以及相關時事性討論的傳播來進行確定。如果未造成嚴重性傳播的話,一般來説是以未遂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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