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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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罪犯可以坐火車嗎?

一、緩刑罪犯可以坐火車嗎?

緩刑罪犯可以坐火車嗎?

可以肯定的是緩刑考驗期間是可以外出坐火車的,但是應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具體而言有關緩刑考驗期間工作生活問題的規定主要為

(1)緩刑期間接受社區矯正。必須遵守社區矯正監管規定,應當在居住地縣級行政區域內工作生活。

(2)緩刑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居住地縣級行政區域。有正當理由,經過審批的,可以外出。但是有時間限制,不可能長期。

(3)因故居所變更的,可以申請居住地變更,變更監管地點。

(4)相關法律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二、緩刑的制度比較

國際刑法

緩刑是附有一定條件,暫緩執行刑罰或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通常適用於判處短期剝奪自由的犯罪。最初採用緩刑的是1870年北美波士頓的緩刑法。該法規定只適用於少年犯罪,後為馬薩諸塞州採用,擴大適用於一般犯人。1889年布魯塞爾國際刑法會議通過決議,將緩刑作為適用於一切犯罪的制度,各國相繼採用。緩刑有兩種制度:一種是把緩刑權掌握在行政部門,稱為行政制;一種是掌握在司法部門,稱為司法制。司法制的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緩宣告,另一種是緩執行。

中國刑法

中國刑法中的緩刑,採用的是司法制的緩執行制度。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認為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在一定考驗期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緩執行制度在實踐中對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過自新,預防重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然而,緩執行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着種種具體問題,難以達到緩刑的真正目的,確有必要進行改革和完善。應結合我國的司法實際,採用暫緩量刑制度,以暫緩量刑來替代現行的暫緩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緩刑也是屬於服刑的一種,但緩刑是在監外執行,只要遵守法律的規定,服刑完就完全是一個自由的人,但在服刑的期間只要沒有上級人員的批准是哪裏也不準去的,必須要待到自己居住的地方,所以,只要遵守法規就一定可以更快的得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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