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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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故意傷害罪有無賠償

刑法故意傷害罪有無賠償

一、刑法故意傷害罪有無賠償

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應當根據受害者的實際情況,賠償以下費用:

1、醫療費。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通常看就是發票,有發票就賠,沒發票就不賠或適當合理賠償一部分。同時如有後續治療費的,犯罪嫌疑人同樣需要賠償。

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這裏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如工作單位證明、工資單等。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若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若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二、故意傷害罪構成條件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故意傷害罪指的是侵害人實施了故意侵害的行為,並且情節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的行為。這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需要對受害者進行相關的賠償。比如説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