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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書面勞動合同違法嗎

不籤書面勞動合同違法嗎

一、不籤書面勞動合同違法嗎

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對勞動者還是對用人單位來説,都是後果很嚴重。勞動者如果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就不容易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這樣法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者的很多權益便沒有了依據。

勞動者如果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就不容易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這樣法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者的很多權益便沒有了依據。現實中常見的糾紛主要有:

1、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和加班費,不給員工繳納上五險一金。

2、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勞動者,不給經濟補償。

3、出現工傷時,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阻礙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勞動者因職務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推卸責任。

儘管勞資雙方的事實勞動關係並不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前提,但是由於用人單位掌握着很多證據,勞動者往往口説無憑,無奈的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二、不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危害

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也是危害巨大,但很可惜這一點往往不被企業管理者所重視,造成企業不必要的損失。現實中主要集中在經濟補償金和支付工資的懲罰上。可分為如下幾種情況:

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6個月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

支付每月雙倍工資懲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支付每月雙倍工資懲罰並且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仍不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我國法律規定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勞資雙方的義務,強制要求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不籤書面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不管是對勞動者還是對用人單位而言,其結果都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