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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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此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秩序。

股票,是證明股票持有人的股份權利,並按期取得一定股息的憑證。

公司、企業債券,是由公司、企業發行的一種負債憑證,是持有人在確定的日期內向公司、企業索取本金的憑證,並在有效的期限內定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的憑證。

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應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未獲批准擅自發行,違反法律規定,直接擾亂了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正常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達到數額巨大的程度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3、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他既包含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含單位。

4、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即明知自己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未經批准的非法行為,而故意違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股票和債券發行上市都是一套嚴格的審批制度的,任何企業都不能隨意在沒有經過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下,擅自發行股票和債券,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和數額巨大,那麼就要被刑事處罰,刑事處罰的標準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