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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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基站使用處罰的相關內容有什麼?

一、偽基站使用處罰的相關內容有什麼?

偽基站使用處罰的相關內容有什麼?

擅自設置、使用“偽基站”的,侵犯了國家對無線電的管理秩序

在中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台)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的費無線電設備,都必須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偽基站”的設置,未經管理部門批准,其使用也未遵守國家對無線電的管理規定,侵犯了國家對無線電的管理秩序。

倘若在無線電監測部門查實,並經無線電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後,仍然繼續使用“偽基站”,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我國刑法第288條規定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定罪處罰,應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利用“偽基站”非法經營的,侵犯國家市場管理秩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法國家規定,擅自設置、適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288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於,我國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屬於國家特許經營的業務,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開展。因此,對不法分子設置、使用“偽基站”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的,擾亂了國家對市場的管理,應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或者非法經營罪擇一重罪處罰。

三、“偽基站”的使用,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首先,“偽基站”的使用搶佔了本應是電信商合法使用的信息頻道,導致正常業務無法開展,業務量下降,使其預期收益未能實現,遭受經濟損失。

其次,對於公民來説,許多不法分子會利用“偽基站”實施詐騙犯罪,致使其財產遭受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明確作出規定,犯罪分子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可以依照詐騙罪從嚴懲處。對於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在5000條以上的案件,應當以詐騙罪(未遂)論處,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幅度;發送詐騙信息在5萬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未遂)特別嚴重情節,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量刑幅度。

因此,不法分子通過利用“偽基站”發送詐騙短信實施詐騙的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如果設置、使用“偽基站”的行為同時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則以詐騙罪與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數罪併罰。

偽基站的使用還會侵犯國家市場管理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如果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短信,詐騙信息達到5000條以下的,就屬於詐騙罪未遂處罰,達到5萬條以上的就會被認定為詐騙罪,那麼就會判3到10年的有期徒刑並且罰款,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就會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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