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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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相關部門發現使用偽基站發廣告怎麼處罰的?

一、 被相關部門發現使用偽基站發廣告怎麼處罰的?

被相關部門發現使用偽基站發廣告怎麼處罰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武器庫中又添一枚利器:使用偽基站發送違法犯罪信息,將可能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其中規定,未經批准設置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户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的,將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偽基站”即假基站,設備一般由主機和筆記本電腦或手機組成,通過短信羣發器、短信發信機等相關設備能夠搜取以其為中心、一定半徑範圍內的手機卡信息,利用2G移動通信的缺陷,通過偽裝成運營商的基站,冒用他人手機號碼強行向用户手機發送詐騙、廣告推銷等短信息。

9部門就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打擊整治專項行動,嚴打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偽基站”設備的違法犯罪活動。

對於使用“偽基站”犯此罪情節嚴重的標準,《解釋》中規定: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也構成“情節嚴重”;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二、 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五)“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七)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按照法律規定只要使用偽基站發送違法信息超過五千條會被相關部門認定為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使用三個以上的偽基站就會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況,需要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還會被處以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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