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和妨害作證區別是什麼
一、暴力取證罪和妨害作證區別是什麼
妨害作證罪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
二、暴力取證罪立案標準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暴力取證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的。
三、暴力取證罪認定
本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
(1)目的不同。暴力取證罪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逼取證人證言,刑訊逼供罪行為人是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對象不同。暴力取證罪的對象限於刑事案件的證人,刑訊逼供罪的對象則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為人方式有差異。刑訊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證罪則只能以暴力方式構成。
暴力取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處罰。
四、暴力取證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追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安機關破案的時候,不管是現有的證據還是後期找到的證據,都需要進一步的核定。所以哪些動歪腦筋,想收買做證人的,一定要注意一些,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被抓到了,就得去坐牢,這樣不但會有案底,自己的青春也就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