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列表

聾啞人犯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聾啞人犯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聾啞人犯罪的行為是很常見的,但由於他們生理的缺陷,致使他們的認知水平與同齡的正常人有很大的差異,法律根據這點,對聾啞人的犯罪行為處罰有了單獨規定,本站小編整理了聾啞人犯罪量刑的相關資料,詳細請看下文。

一、聾啞人犯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量刑規定:根據是否構成什麼犯罪,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認罪態度、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等因素確定。

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之所以規定對盲人犯罪、聾啞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主要是考慮視覺等重要功能的喪失會導致人的認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會生活,其辨認自身行為性質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弱於常人,故追究刑事責任時可以從寬處罰。

二、聾啞人犯罪怎樣處罰

由於刑法規定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在審判中應當全面分析犯罪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重點分析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對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影響,並不必然從寬處罰。

對於犯罪行為與其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聯繫的,如過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喪失勞動能力從而實施的盜竊、詐騙、侵佔等財產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視等刺激時因衝動發生傷害的案件,考慮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別的生理、心理狀況,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從寬處罰。

但是在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實施的與盲人身份無直接關係的犯罪中,特別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組織犯罪中,這類被告人甚至可能成為犯罪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在此情況下,被告人雖具有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為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主要是考慮到盲、聾、啞人的認知和表達能力均低於常人,不指定辯護人則難以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考慮到實踐中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情形的複雜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做出了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靈活性規定。

以上就是聾啞人犯罪量刑的相關資料。聾啞人的犯罪立案標準和正常人一樣,只是考慮到,因為聾啞人生理上的缺陷,致使他們的辨別能力、表達能力等都與正常人有所差異,因此對聾啞人的犯罪行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TAG標籤:聾啞人 量刑 犯罪 #